為配合「警察機關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事項作業要點」修正實施案,並自111年3月10日施行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聯絡人:警員 雷苓武
- 聯絡資訊:02-23752100#1517
為配合「警察機關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事項作業要點」修正實施案,並自111年3月10日施行:
1、 參加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測驗、講習、登記領證、屆期換發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領取吊扣執業登記證收據等須本人辦理外,其餘事項得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駕駛人之委託書(簽名及蓋章)。
2、 辦理上開事項,應檢具之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均須正本,俟辦理作業後,當場發還。
3、 另提供「申領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證流程」供參。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