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修法將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圍,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自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應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俟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