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以裁處對象區分有下列-
行為人:
§35: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6: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例如:拍攝兒少性行為)。
§38: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 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例如:將兒少性行為影片上網轉貼)。
§39:無正當理由持有§38第一項物品。(例如:下載兒少色情影片)。
§40: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使兒少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訊息。(例如:張貼徵求對價性行為訊息的行為人。)
網路業者:
§8: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並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50: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他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例如:網路業者部落格或留言板未盡管理人責任被貼援交訊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主要在規定對兒童及少年所做的哪些行為態樣係屬違法,以及如何透過學校預防宣導的課程,讓學生瞭解「性」不能作為交易的對象、正確使用網路的知識、以及認識性剝削犯罪有哪些,對於使用強迫、引誘等各種方式讓兒童少年受到傷害的人,會依照所違反及犯罪的輕重情形,依據刑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相關法律來加以判刑及罰金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