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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像程序

一、民眾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係依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必要時,得向公務機關申請。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完成報(備)案程序,並填寫申請表,經本分局外勤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分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