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詐騙車手很好賺? 小心背上刑責又連累家人!
刑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與舊制最主要的差別在於不再限於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才能沒收,第三人所有的資產在符合特定要件下也可以沒收;此外,詐欺案在舊制時僅能針對犯罪所得原物沒收,而在新制中,在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以追徵其他資產,就算被告將不法所得轉投資、購買豪宅、名車等,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方都有權追討。 舉例來說,如果小明因詐騙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並將其中300萬元拿去買房子送給父親,剩下200萬元拿來買跑車,在過去,小明雙手一攤表示詐騙所得都花光了,司法機關即無法進行沒收,然而在新制中,檢方即可將小明名下的財產進行扣押並拍賣,同時扣押小明父親因小明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的房子或追徵其價額,並於法院審理終結後發還被害人。 詐騙集團常打著「高薪無經驗可」、「輕鬆致富、高額獎金」的口號,吸引缺乏社會經驗的學生擔任車手。然而車手除了須面臨刑責外,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可依據民法第18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向車手的父母求償,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