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家暴的相對人如果違反保護令有沒有罪責?何謂『違反保護令罪』?

A: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第16條第3項(緊急保護令)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另外,違反保護令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