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你情我願」會構成性侵害嗎?

1、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227條 (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另刑法第229-1條「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者,屬告訴乃論罪。

EX若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而自願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229-1條「兩小無猜條款」,即認為雙方都未成年,女生是被害人,亦是加害人,少年既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