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檔案開放應用補充規定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辦理檔案開放應用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該應用要點未規定者,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相關法令
(一)檔案法。
(二)檔案法施行細則。
(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三、本分局檔案閱覽處所設於本分局辦公大樓1樓偵查隊偵詢室。
四、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國定例假日除外),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五、處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分工:
(一)各業務承辦單位負責受(審)理有關本案之申請案件,並派員全程協助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維持秩序,並應向申請人收取相關費用及開立臨時收據。
(二)秘書室受理本案申請書掛號分文,並配合辦理核准案件之調案工作、提供相關書表及所收費用之繳庫。
(三)會計室負責前項收取之費用帳冊查核。
(四)偵查隊負責檔案閱覽處所維護及協助錄影工作。
(五)行政組負責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六、為維持檔案閱覽處所使用秩序並保障申請人權益,各業務承辦單位於准許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申請案件時,應向檔案閱覽處所維護單位(偵查隊)預行登記閱卷室使用時間。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應依本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前項收取之費用,應於收款當日送交出納單位辦理解繳公庫。
出納單位應製作收入憑證報告單及收入憑證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