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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性騷擾行為可以提出刑事告訴,相關救濟途徑為何?

A:符合性騷擾防治法§25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需告訴乃論。

意即當加害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時,被害人可於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若符合以上要件,則構成刑事案件,警察機關依規定受理偵辦後,移送各地檢署。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被害人仍可於一年內提出行政申訴。行政申訴與刑事告訴兩者可同時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