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採取的途徑如下,且彼此互不衝突,被害人可依自身需求選擇處理。
途徑 | 行政申訴 | 刑事告訴 | 民事求償 | 申請調解 |
受理對象/ 提出方式 | 1.向申訴時行為人所屬單位或警察機關提出 2.行為人是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可向社會局(處)/家防中心提出 | 1.到各地警察機關提告 2.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具狀提告 | 具狀向法院提出求償 | 向社會局(處)/家防中心申請調解 |
結果/目的 | 依據行政法對行為人或其雇主做出裁罰(罰鍰給政府) | 行為人被判刑或者是科處罰金(罰金給政府) | 行為人針對被害人受到的身體或精神損害給予賠償 | 行為人就被害人受 到的身體或精神損 害給予賠償,並回 復被害人名譽 |
提出時限 | 於事發後1年內提出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為告訴乃論罪,須於6個月內提出 | | |